神经外科医疗过错司法鉴定46例分析(2)
综上所述,被鉴定人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患双方因素共同作用有关,医疗过错参与度约为50%。
3 讨论
在诊疗过程中,因患方对医方的工作不满意,发生争执、甚至上诉,要求追究医务人员或有关部门的责任,在事实真相未查明之前,统称为医疗纠纷。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,为查明案件事实,人民法院依据职权,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(律师)的申请,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,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、鉴别和评定的活动。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的鉴定,称为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”,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称为“医疗过错司法鉴定”;一般来说,前者对医方有利,后者对医方不利。目前,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较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显增多。
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接受医疗行政部门、司法部门的委托,通过尸体解剖、活体检查、审核病历及相关临床资料,对委托方提出的与医疗行为过程中有关的问题进行分析、作出结论[1]。鉴定结论应包括有无失误或过错、过错与不良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、参与度。按过错参与度划分为无责、轻微责任(参与度在1%~10%)、次要责任(参与度在11%~40%)、同等责任(参与度在41%~60%)、主要责任(参与度在61%~90%)和全部责任(参与度>90%)[2]。
本文46 例分析结果发现神经外科医疗纠纷多发生于颅脑损伤、脑血管疾病及颅内肿瘤;产生医疗纠纷的原因多为检查诊断不及时、用药不及时或用药错误以及手术不及时或方法不妥,告知义务不详细也是发生医疗纠纷的原因之一;司法签定结论虽多为医院过错,但参与度≤40%占93.5%。本文案例1前期处理无误,但后期出现烦躁呕吐,即应引起医务人员高度重视并作出相应处理,做好文字记录。但是医院到第二天才为病人复查CT,错过最佳救治时间,司法鉴定给以40%的过错参与度是合理的。案例2,医院仅在病人出院后的治疗指导工作中存在疏忽,却要承担50%的过错参与度,虽为广大医务工作者所不能接收,但这就是司法鉴定最为严酷的事实。医院处理司法签定流程相当麻烦,也会对医务人员产生一定的心理负面影响,提醒医务工作者在临床工作中要特别关注告知义务,密切观察病人病情变化,完成相关检查项目,及时调整治疗方案,严格按医疗常规进行诊疗,避免或减少医疗纠纷。
[1] 邓振国.医疗过错几司法鉴定[M].见:邓振国,陈国弟.法医临床学理论与实践(第一版).成都:四川大学出版社,
[2] 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文件[Z].鄂司鉴协字(2013)2号.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医疗过矢参与度的相关规定.
随着时代的进步,人们的法律观念也在不断增强,临床工作中发生医疗纠纷后要求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例日益增多,总结分析既往的案例结果,对临床医务人员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本文就2009~2018年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临床法医鉴定中心46 份涉及神经外科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报告进行回顾性分析,现报道如下。1 病例资料46 例涉及神经外科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被鉴定人中,男29 例,女17 例;年龄11~75 岁,平均49.3岁。被鉴定人原发疾病:颅脑损伤14 例,脑出血性疾病13 例,颅内及椎管肿瘤10 例,脑缺血性疾病4例,其他5例。司法鉴定结案时被鉴定人状态:重残23 例,死亡17 例,轻度并发症6 例。鉴定委托单位除2 例为律师事务所外,其余44 为各级法院。被鉴定医院级别:三甲医院22家,三乙医院12家,二甲医院9家,二乙医院2家,民营医院1家。2 结果2.1 产生纠纷的原因 检查诊断不及时12 例(26.1%),手术不及时或方法不妥11 例(23.9%),用药不及时或用药错误8例(17.7%),告知义务不详细5例(10.9%),病情观察不仔细3例(6.5%),转诊不及时2例(4.3%),其他原因5例(10.7% 医院过错参与度 医院过错参与度为0 有2 例(4.3%),1%~10%有12例(26.1%),11%~40%有29例(63.0%),41%~60%有2 例(4.3%),61%~90%有1 例(2.2%)。医院过错参与度≤40%共43例,占93.5% 典型案例2.3.1 案例12.3.3.1 案情简介2011 年10 月14 日下午4 时左右,被鉴定人因突发左侧肢体无力约1 h入住XX医院神经内科,行头部CT 示脑内出血,以“脑血管意外”收入院。入院时神志清楚,给予脱水降颅内压、营养神经及对症支持治疗并告病危。住院当晚病情变化,15日7:30神志不清,复查CT示血肿扩大,经神经外科会诊后转科并行手术治疗。开颅血肿清除术后遗留意识障碍等神经系统后遗症。被鉴定人家属认为XX 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导致上述不良后果的发生,遂提出诉讼 鉴定意见①医方对被鉴定人的病情重视不够,观察病情不仔细,处理不及时:被鉴定人入院时出血量较少,存在左侧肢体偏瘫及左侧中枢性面瘫(轻度),但神志清除,双侧瞳孔等大等圆,医方也予以告病危及相应处理无误。但对于告病危的病人,医方除在2011 年10 月14 日下午4 时入院时书写首次病程录外,直至次日晨7 时30 分没有第二次病程记录,期间病人病情已有明显变化;同时,根据护理记录记载,被鉴定人入院当晚9时5分静脉注射速尿20 mg(听证会医方陈述病人出现频繁呕吐),分析此时其病情已有变化;次日凌晨1 时,护士通知医生(具体原因不明,分析病情可能进一步加重,因为神志已转为昏睡),但未见医生予以检查处理的记录,如及时给予CT 复查并指导下一步治疗等。因此,XX医院的医疗行为违反了诊疗常规,存在不足和过失。②对于高血压病脑出血病人,当血压≥200/110 mmHg时,在脱水降颅内压治疗的基础上,应采取降血压措施,被鉴定人入院时血压220/120 mmHg,当晚9 时测血压为190/120 mmHg,医方未考虑调整血压,以降低再出血的风险,故存在过失。综上所述,由于医方存在对被鉴定人病情重视不够,未按危重病人予以管理,观察病情不仔细,处理不及时及血压管理上的不足或过失,医疗行为与被鉴定人再出血、植物状态生存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,建议医疗过失与损害后果间参与度定为40%(供参?案例22.3.2.1 案情简介2013 年9 月8 日被鉴定人因突发昏迷行头部CT检查发现蛛网膜下腔出血收住XX大学XX医院,9月10日DSA检查发现左颈内动脉后交通动脉动脉瘤,行血管内栓塞治疗;右颈内动脉后交通动脉亦发现6 mm×5 mm囊性动脉瘤,未做特殊处理,9 月30 日出院。10 月4 日再发蛛网膜下腔出血及右侧脑室出血,因抢救无效于5日死亡,被鉴定人家属认为XX 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导致上述不良后果的发生,遂提出诉讼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①被鉴定人DSA检查发现双侧后交通动脉动脉瘤,先行出血侧治疗,另一侧行择期手术,未违反医疗原则。②被鉴定人出院时恢复良好,血压基本控制正常,但出院5 d后因右侧动脉瘤破裂出血死亡,分析出血原因主要与血压控制不佳有关,其发生的原因:医生告知不足,脑动脉瘤病人,控制高血压是预防脑出血的关键,出院医嘱中,虽然告知病人监测血压稳定,但没有充分告知控制血压的重要性及详细治疗措施,存在告知义务不足之过错;出院后,被鉴定人及家属监测血压不力,没有做血压监测,血压控制不佳未被及时发现。综上所述,被鉴定人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患双方因素共同作用有关,医疗过错参与度约为50%。3 讨论在诊疗过程中,因患方对医方的工作不满意,发生争执、甚至上诉,要求追究医务人员或有关部门的责任,在事实真相未查明之前,统称为医疗纠纷。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,为查明案件事实,人民法院依据职权,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(律师)的申请,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,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、鉴别和评定的活动。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的鉴定,称为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”,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称为“医疗过错司法鉴定”;一般来说,前者对医方有利,后者对医方不利。目前,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较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显增多。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接受医疗行政部门、司法部门的委托,通过尸体解剖、活体检查、审核病历及相关临床资料,对委托方提出的与医疗行为过程中有关的问题进行分析、作出结论[1]。鉴定结论应包括有无失误或过错、过错与不良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、参与度。按过错参与度划分为无责、轻微责任(参与度在1%~10%)、次要责任(参与度在11%~40%)、同等责任(参与度在41%~60%)、主要责任(参与度在61%~90%)和全部责任(参与度>90%)[2]。本文46 例分析结果发现神经外科医疗纠纷多发生于颅脑损伤、脑血管疾病及颅内肿瘤;产生医疗纠纷的原因多为检查诊断不及时、用药不及时或用药错误以及手术不及时或方法不妥,告知义务不详细也是发生医疗纠纷的原因之一;司法签定结论虽多为医院过错,但参与度≤40%占93.5%。本文案例1前期处理无误,但后期出现烦躁呕吐,即应引起医务人员高度重视并作出相应处理,做好文字记录。但是医院到第二天才为病人复查CT,错过最佳救治时间,司法鉴定给以40%的过错参与度是合理的。案例2,医院仅在病人出院后的治疗指导工作中存在疏忽,却要承担50%的过错参与度,虽为广大医务工作者所不能接收,但这就是司法鉴定最为严酷的事实。医院处理司法签定流程相当麻烦,也会对医务人员产生一定的心理负面影响,提醒医务工作者在临床工作中要特别关注告知义务,密切观察病人病情变化,完成相关检查项目,及时调整治疗方案,严格按医疗常规进行诊疗,避免或减少医疗纠纷。【参考文献】[1] 邓振国.医疗过错几司法鉴定[M].见:邓振国,陈国弟.法医临床学理论与实践(第一版).成都:四川大学出版社,[2] 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文件[Z].鄂司鉴协字(2013)2号.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医疗过矢参与度的相关规定.
文章来源:《中国微侵袭神经外科杂志》 网址: http://www.zgwqxsjwkzz.cn/qikandaodu/2021/0218/451.html